2026年第十九期裁判评议认定3例错漏判,并对裁判组处理深圳新鹏城队替换队员事件作出说明 8月25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2026年第十九期(20260825期)裁判评议工作。本期共评议7个判例,来自近期的中超、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,其中包括受到社会关注的中超深圳新鹏城队员替换程序争议判例。评议组最终认定其中3例在主要判罚结果上存在裁判错漏判;裁判组在处理深圳新鹏城队替换队员过程中虽未违反规定,但在比赛管理和工作程序处理上存在不足。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了中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。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,得出评议结论如下: 判例一:中甲联赛第20轮,宁波俱乐部VS延边龙鼎可喜安。比赛第60分钟,延边龙鼎可喜安进球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 宁波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向前直传时,其3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,随后得球传中,对方37号进球。应判对方30号越位犯规,后续进球无效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从现有视频看,可能存在由于拍摄角度和空间透视关系造成的视觉误差,无法完全证明延边龙鼎可喜安向前传球时,其30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。视频中也未显示出助理裁判员处于具有说服力的观察位置。评议组对此判例不予认定。 判例二:中甲联赛第20轮,定南赣联VS石家庄功夫。比赛第39分钟,裁判员判定南赣联16号队员在争抢高球时对石家庄功夫12号队员犯规,并出示黄牌。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16号动作属于暴力行为,应予红牌罚令出场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定南赣联16号能够观察到石家庄功夫12号的位置,其争抢高球的同时,发力蹬踹对方队员胸腹部,属于用野蛮方式的附加犯规动作,危及对方安全,应视为严重犯规并予以红牌罚令出场。裁判员向定南赣联16号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,漏判红牌。 判例三:中甲联赛第20轮,定南赣联VS石家庄功夫。比赛第90+3分钟,定南赣联进攻时,石家庄功夫队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队员在非争抢球情况下故意踢本方队员,属于暴力行为,应予红牌罚令出场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石家庄功夫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防守时,无犯规动作。定南赣联进攻队员在非争抢球的情况下,故意向后撩踹对方队员,并且具有一定力度,应视为暴力行为并给予红牌罚令出场。裁判员决定错误,漏判定南赣联队员红牌。 判例四:中乙联赛第22轮,海门珂缔缘VS山东泰山B队。比赛第40分钟,山东泰山B队43号队员进球,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,裁判员判山东泰山B队43号越位犯规,进球无效。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43号不越位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现有视频的拍摄角度无法清晰证明山东泰山B队43号在本方传球时是否处于越位位置。视频中能够看到助理裁判员的临场观察位置较好。评议组支持助理裁判员的判断,以及裁判员作出的山东泰山B队43号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。 判例五:中乙联赛第22轮,海门珂缔缘VS山东泰山B队。比赛第76分钟,海门珂缔缘16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山东泰山B队5号接触后倒地。裁判员最终判山东泰山B队5号犯规,判罚球点球,并出示黄牌警告山东泰山B队5号。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裁判员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存在改判,改判程序不符合规则规定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山东泰山B队5号防守时伸腿绊摔海门珂缔缘16号并造成后者倒地,裁判员判山东泰山B队5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主要决定正确,但无需向山东泰山B队5号出示黄牌。另外,评议组指出:根据竞赛规则,在比赛恢复前,裁判员可以更改判罚(包括在其他比赛官员的协助下),并作出最终的判罚决定。此判例中裁判员最终判罚球点球,符合判罚程序。 判例六:中乙联赛第22轮,广州蒲公英VS贵州贵阳竞技。比赛第17分钟,贵州贵阳竞技踢角球,双方队员在广州蒲公英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倒地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 双方俱乐部对此判例均提出申诉。 贵州贵阳竞技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在无球状态下,对方22号挥拳击打本方35号并致其倒地,属于暴力行为,应向对方22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,并应判罚球点球。 广州蒲公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在无球状态下,对方35号肘击并挥拳击打本方22号,导致本方22号作出过激行为。对方35号属于暴力犯规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:广州蒲公英22号挥臂故意击打贵州贵阳竞技35号头部,属于暴力行为,应给予红牌罚令出场。其次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贵州贵阳竞技35号手臂有击打广州蒲公英22号的犯规动作,但现有视频无法看到具体接触情况,无法认定是否应给予贵州贵阳竞技35号红黄牌处罚。由于贵州贵阳竞技35号存在犯规,且发生于广州蒲公英22号的暴力行为之前,因此不应判罚球